1993年,国家工商局颁布了《关于进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,标志着中国广告业开始了全面的推行代理制度,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希望建立一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而且具有竞争力的广告市场的决心和意愿。
随着社会的发展、广告业的繁荣、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,广告代理制度逐渐的为广告业、媒体、广告主所接受并认同,而且通过西方国家的实践,这一制度有着不可否认的优点,可是,这一制度在中国12年的发展和实践中,产生了许多问题,中国的广告市场在根本上还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之中。
广告佣金制是广告代理制度的基础,是广告公司经营的资本来源。2000年12月1日,国家工商局按照国际惯例,将广告代理费统一修正为15%,保证广告代理公司利润水平的维持。然而在中国的现实情况是,“低代理”、“零代理”是中国广告市场的公开秘密,而“回扣”一词在更是屡见不鲜。广告佣金制的推行受到广告市场上各种不规范行为所阻碍,从而使各影视广告公司处于一个恶性循环的停滞状态,影响了广告代理制度的有效实施,广告市场秩序混乱。
广告代理制度理顺了媒体、广告代理公司、广告主三者之间关系。媒体具有发布功能,广告公司具有整合营销功能,广告主有提供资本的功能,三者各司其职,互相合作,共同发展。可是在中国的现实状况,媒体处于垄断地位,广告主自行整合营销,使得广告公司受到广告主和媒体双重压力,广告公司的发展举步维艰。
广告代理制度是解决中国广告市场种种不规范现象的根本方法,可是受到媒体的阻力,和广告主的不信任,广告代理制度一直形同虚设。
其实,在中国广告行业中,要解决广告市场的种种问题,既要靠广告公司自身组建一个利益集团与垄断媒体抗衡,如4A广告协会,也需要政府加大力度推行广告代理制。广告行业充当着引导资源配置与理顺需求关系的作用,因此,推行与完善广告代理制度,任重而道远。